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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的机关公文的有关要求

    (来源: 日期:2007-11-05 10:10:42)


        一、与行政机关公文的区别
        1、党的公文文种有14种,与政府公文不同的有以下4种(决定、意见、通知、通报、决议、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公文格式:目前,党的机关大多仍沿用16开型(260mm×184mm),中央办公厅文件规格约为:天头为41mm±1mm;地脚为25mm±1mm;订口为23mm±1mm;翻口为23mm±1mm;版心为194mm×138mm(不含页码)。一般每面排20行,每行排25个字。钉锯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
    党的机关公文,标题要用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文尾盖章处要也要有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落款日期为阿拉伯数字,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公文有附件的,主题词应标于文件最后一页(有表格的除外)。
    二、党委、党委办公室公文主要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以我县为例,中共大英县委文件(大委发〔20××〕××号)
    (二)中国共产党大英县委员会(  )(大委〔20××〕××号)
    (三)中共大英县委办公室文件(大委办〔20××〕××号) 
    (四)中共大英县委办公室(  )(大委办〔20××〕××号)
    (五)中共大英县委办公室发电(大委办发电〔20××〕××号)
    (六)中共大英县委办公室信笺(大委办函〔20××〕××号)
    (七)中共大英县委××部文件适用于除办公室以外的党委部门
    (八)会议纪要  主要用于记载县委领导主持召开的特写范围内的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事事项。
    三、行文原则
    (一)“少而精”的原则。
    (二)党政分工的原则。
    党政联合发文主要用于:发布确需各级党委、政府共同执行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转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拟定的工作意见、规定;通知建立(或撤并)有关党政领导人参加的临时机构、直属党委(党组)的行政单位;转发上级党政机关的联合行文。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上级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党委或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相关部门行文。党委或政府的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或政府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如有关工作必须由下级党委执行的,应经党委同意后(冠以“经中共大英县委同意”字样)方可向下级党委行文。
    联合行文:只适用于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和不同系统中地位或级别相当的机关之间,上下级机关不能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即只有当公文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的职权范围时才可联合行文。必须明确主办部门,以便分清主次责任,便于公文处理。联合行文应当严控行文单位数量。
    (三)不直接向领导者个人报送公文的原则。
    四、党委办公室有关行文具体规定
    (一)严格行文规定
    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党委行文;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政府行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行文。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发文。未经党委、政府批准,县级各部门不得向乡镇党委、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乡镇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报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的文件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各镇乡、各部门不得将文件直接报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领导,也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室其他科室。
    (二)减少文件、简报数量
    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行文。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发到县一级的文件,无新的内容,不再另行文。需行文贯彻的中央和国家各部委文件以及一般表彰性事项,由相应的县级部门发文。如涉及面宽,工作难度大,可报党委或党委、政府同意,冠“经党委同意”或“经党委、政府同意”由各部门发文。县级部门以党委名义召开会议的通知,经党委领导批准后,可冠“经党委领导同意”,由部门自行发文。可采用电报、电话布置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再行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各镇乡、各部门向党委、政府报送的一般性请示,党委、政府不再行文批复,以电话或印送领导批示等方式回复。会议上已经部署的工作和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经印发会议文件的,一般不再发文,提倡在党政网上发布。严格控制和减少党政联合行文,除对全局工作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外,一般不应党政联合行文。党委各类领导小组一般成员的调整,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行文,可不由党委办公室行文。县级各部门的文件(包括党委、党组和办公室文件)严格控制数量,简报只保留1种,并须报经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简报一律不予受理。文件、简报要压缩篇幅、提高质量,文件一般应控制在8页以内,简报一般控制在4页之内。
    (三)提高办文效率
    县委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文件,要尽快办理,一般实行8小时的限时工作制。除涉及重大政策、重要问题等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或充分协调的请示性公文外,其他请示性公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党委办公室交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凡收到党委、党委办公室领导审定的文稿及各部门代拟文稿或需批转的文稿,党委办公室应抓紧校核、送审。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1天内办完,一般件2天内办完。公文印制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印,急件1天内印完;一般件2天内印完。坚持每周二、五(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天到县级机关文件交换站交换文件1次),急件急送。紧急文件,可先电传,再正式印发。
    (四)严格行文程序
    凡要求以党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在送党委领导批、签发前,均应送党委办公室(秘书科)校核,按程序办理。一般不要直送党委领导,凡不按办文程序的“倒流”文件,党委办公室一般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办理。
    经党委领导审批后的文件,属上报下发的文件,一律由党委办公室(秘书科)处理。一般不得要求多印文件,更不准擅自到文印部改动文件。
    (五)提高文件质量
    文件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和指导性,努力改进文风,克服文牍主义,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简明扼要,压缩文字,提高质量。乡镇、部门领导应主持、指导职责范围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五、向党委(含党委、政府)报送文件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向党委、政府报送文件,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党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政府。报党委的文件如果需要政府了解的,主送单位应当写“党委、政府”;报政府的文件如果需要党委了解的,主送单位应当写“政府并报党委”。
    (二)主送“党委、政府”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不担任党委领导职务的政府的领导同志;主送“政府并报党委”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党委办公室负责分送不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党委领导同志。
    (三)要求党委、政府批复的问题,应当用请示上报。要求批转的请示、报告,应当代拟批转机关的“通知”稿。
    (四)向党委、政府报送文件,非紧急事项,一般不用传真报送。
    (五)向党委、政府报送简报应当少而精,一个单位一般只报送一种简报。报送简报时,应当注明分送范围和份数。县级各部门下属单位的简报,一般不报送县委、县府。
    (六)报送党委的文件份数:主送“县委”或“县委、政府”的请示送5份,报告送12份;主送“政府并报党委”的文件送9份。报送的文件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
    (七)转发党委、政府文件,不必再报送党委、政府;下发所属单位的其他重要文件,如需报送的,送党委3份。
    六、公文起草
    (一)公文起草要求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3、观点明确,情况属实,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达准确。
    4、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同一公文中,数字使用应前后一致。
    6、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7、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8、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9、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0、起草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11、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的重要文件,由可相关职能部门代拟。下级机关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统计数字、引文的准确性负责,并代拟“通知”稿。
    (二)向党委办公室报送代拟稿的具体要求
    1、保证文稿质量
    部门代拟稿在送党委办公室校核前,文稿中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主动协商一致。拟稿部门要对代拟稿内容负责,保证文稿质量。
    2、严格报送程序
    凡要求以党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均应送党委办公室(秘书科)按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送党委领导或党委办公室领导。
    凡需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的,将代拟稿送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政府办公室先办理。
    (三)完善报送内容
    代拟稿必须打印,有报送说明并附有关背景材料。报送说明,应写明拟稿原因、过程、时限要求等有关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背景材料要齐全,如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下发的同一主题的文件,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征求部门意见的情况等。报送代拟稿时应一并送拷贝有代拟稿的磁盘。
    七、公文签发
    (一)公文签发的规定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否则,公文不能生效。未经办公室校核的文稿,领导一般不予签发。党的机关的公文按照下列规定签发:
    1、党委会通过或原则通过的公文,一般由书记签发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2、根据党委会决定事项起草的公文,视其内容由办公室主任、主管常委或副书记签发,特别重要的公文由书记签发;党委的决定、决议等重要公文,由书记签发。
    3、向上级党委报送的请示、工作报告,一般由书记签发。
    4、党委各职能部门行文,一般由部门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应由党委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发。
    5、党委办公室代党委发布的公文,与党委公文的签发权限相同。发布该办公室职权范围以内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6、领导人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起草、校核、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墨水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档案部门允许的书写材料。
    (二)公文签发的程序
    党委文件签发的程序一般为:起草单位→办公室(秘书科)→办公室领导→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书记。
    部门文件签发的程序一般为:起草单位(科股室)→办公室(秘书科)→部门领导。
    (三)党委办公室文件签发制度
    1、以党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
    2、以党委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分管常委审核后,由党委副书记或书记签发。
    3、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提名、推荐干部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的副书记、常委签发。
    4、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党委办主任签发,其中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经分管常委审定后,由党委副书记签发。
    5、以党委名义上报的文件,一般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上报的文件,经分管的党委领导审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6、党政联合行文由党委办公室印发。其中由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的,经党委办公室核稿,转政府会签后,再由党委办公室办理;由政府部门起草的,经政府办公室核稿、政府或政府领导审签后,转党委办公室办理。
    7、党委文件的审批程序:由主管部门起草,报党委办公室审核经党委办主任、分管常委、副书记审签后,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具体程序为:起草单位→秘书科→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党委常委→分管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八、公文网上交换
    1、公文网上交换使用大英党政网统一软件平台,通过“大英县公文交换中心”(含“大英政府公文交换中心”的窗口进行交换。
    2、各级各部门用电子公文交换的专门用户名,由县党政网管理中心逐级上报申请,经审批后下发,各级各部门应妥善保管。
    3、网上交换的公文范围包括:党委、政府及办公室向下级或平级机关、单位制发的文件;党委、政府及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各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向党委、政府及办公室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各镇乡、县级各部门报送的报告性文件在实行纸质交换的同时,也可在网上交换。
    4、公文网上交换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专门用于公文网上交换的计算机;全县统一标准的大英党政网公文网上交换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系统软件;彩色激光打印机或彩色喷墨打印机。公文网上交换涉及的主要设备都应有备份。
    5、公文完成审批、签发手续后,各级各部门负责公文网上交换工作的部门将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公文交换中心”的本部门公文交换箱发送至接收部门。
    6、电子公文的发送。发送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验,待得到“已签收”指示后,方可视为公文发送过程完成。电子公文发送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部门联系。
    7、电子公文的接收。接收电子公文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的发送部门、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接收部门应当及时接收电子公文,每个工作日上下午上班后的10分钟和下班前的10分钟各查看签收一次(一天4次)。未按时签收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部门应及时与发送部门和县网管中心联系,查明原因。节假日和下班时间,紧急公文仍通过文件交换和电话通知渠道办理。
    8、电子公文的处理。接收部门在接收到电子公文后,应打印纸质文件,并按纸质公文的收文处理流程进行处理。有条件的部门也可开展公文网上处理。各部门对“公文网上交换箱”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处理和归档,党政网管理中心原则上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电子公文要作清除处理。
    9、公文网上交换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公文网上交换系统用户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用于公文网上交换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在四川党政网内网上使用,并严格与国际互联网和政务外网物理隔离。
    10、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指定服务器或专用微机上,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电子公文及其数据备份应当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拷贝和打印。电子公文归档后的存放时限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存放时限相同。
    九、涉密保护
    各级公文、党政网专用微机的硬盘、旅游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技术资料均要严格按相关保密规定抓落实。全县各级各部门不得转发、印发、复印两办的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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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中共大英县委 大英县人民政府

    承办:大英县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作维护:大英县党政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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