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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项目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强力推进大英“工业县、旅游城”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大英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凡在大英投资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新办生产型的工业企业,政府依据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投资规模按土地基准地价7.5万元/亩供地。为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由财政按每亩4万元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同步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三)企业进场首期交付土地款50%,余款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付清。 (四)为加快企业建设进度,政府可根据企业用地平场的难易程度,经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按挖填方量给予补偿,最多不超过5000元/亩。 二、税收政策 (一)凡新办工业企业,保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按50%返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三)不依赖本地矿产资源的新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实行6个月试产期,试产期内实现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收全返。 三、水、电、气政策 (一)管网建设。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电、气、通讯、光纤等管网建设,由水、电、气、通讯等相关部门按规划铺设安装到企业红线处,红线内水、电、气的安装允许企业自购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聘请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委托有资质的部门检测。相关部门在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验收部门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要求一次性开户安装。企业建设确需临时用电的由企业所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和县电力公司负责解决,确保企业正常开工建设。水、电、气部门对新办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给予保障,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之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 (三)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供水部门免收开户费、配套费,县供电部门免收电力工程贴费;所有工业企业生活用水、用气按城市居民用水、用气收取开户费。 (四)水、电、气价格。新办工业企业平均电价在低于目录电价以内收取,生产用水按1.5元/方以内收取,生产用气按1.23元/方收取,水、电、气价格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水、电、气平均价格不高于周边区县同类工业企业的平均价格。 四、规费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开办时收取工本费,非生产用房减半收取房屋配套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排污达标的新办企业,前三年排污费征收后,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污染治理,三年后按《大英县涉企收费册》标准收取。 (三)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前三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市政管理费之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三年后按《大英县涉企收费册》标准收取。 (四)企业办证涉及中介及经营服务性部门,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 五、服务保障政策 (一)凡涉及工业企业的各种办证、收费,采取“一个窗口办证,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办法,统一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建立党政部门领导联系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制度。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派项目秘书跟踪服务,并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制度,大型工业企业由县上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联系,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 (三)凡新办工业企业涉及的各种办证手续,企业只需提供应该具备的相关资料,由联系企业的县级干部组织责任单位和项目秘书负责包干办理。 (四)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客商证》,对《客商证》持有者可以享受优先服务和特殊方便。 (五)除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有举报等经批准必要的涉企检查外,县国税、地税和质监部门每年可检查2次,其余部门只能检查1次。 六、奖励政策 (一)新办企业依法纳税,企业在我县实际入库税额50万元/年以上(扣除享受优惠政策部份),县政府按入库税额的1%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政府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七、特殊政策 鼓励上市公司、国家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著名品牌和高科技企业、特殊产业(行业)投资大英,实行“一企一策”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八、以上政策适用发布后新引进的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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